#四中全會《決定》#【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】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、律師、特殊關係人、中介組織的接觸、交往行為。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、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、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、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,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,防止利益輸送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be01becpq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